回放:
吕先生因生意需要向一家商贸公司租赁该公司的4间平房和一条夹道,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10年,租金第一年15万,此后每年递增3%,吕先生先交付定金8万元。定金交付后,如果吕先生违约,商贸公司将不退还定金。若商贸公司违约,则须返还吕先生双倍定金。交付定金后,吕先生准备用房子了,谁知却被一家医药公司阻挠。医药公司的工作人员称,房子已经被他们租下了。吕先生询问商贸公司,被告知房子出租给了出价更高的医药公司。随后,商贸公司退还了吕先生的定金。但是,吕先生认为商贸公司应该返还其双倍定金,在遭到商贸公司拒绝后,吕先生一纸诉状将商贸公司推上被告席。 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吕先生的诉讼请求。
释法:
在民商事活动日益频繁、人们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现代社会,签订合同已然成为许多企业、个人保障权益的未雨绸缪之举。而且,人们往往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或“订金”,但对二者含义却不一定清楚,争议由此产生。
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履约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对“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本案双方约定定金条款十分明确且有效,,商贸公司与吕先生签订合同后,未能交付房屋,属违约行为,所以法院才会依法支持吕先生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如果当时双方仅约定吕先生交付“订金”,未明确“订金”性质,那么商贸公司就无需双倍返还吕先生交付的“订金”,不过可能需要承担其他损失赔偿。值得一提的是,有人可能认为交付定金方违约只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方违约却要双倍返还定金,有失公平,其实不然,因为双倍返还当中的其中一倍本就是对方给付的,只不过完璧归赵而已,实际上只是支付了相当于一倍定金的赔偿。因此《合同法》的定金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是完全公平的。
另外,我国《担保法》第91条还对定金的数额作出了一定限制:即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约定的定金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可以作为预付款。
提醒: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对“定金”或“订金”性质作出明确约定,以有效保障自身权利,减少纠纷,避免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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