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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涉外婚姻登记须知
发表时间:2012-06-17 浏览次数:448

(一)、结婚登记必须建立档案吗?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规定,婚姻登记必须建立档案。婚姻登记档案一般在登记处保管,并有严格的立卷、归档、保管、移交制度。结婚登记当事人有权知道自己婚姻登记档案存放的地点。当需要提供婚姻证明时,婚姻登记处有义务向当事人提供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告知其婚姻档案的存放地点。

(二)、结婚登记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我国大陆地区的婚姻登记管辖是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的。

一、县或不设区的市以及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根据这一规定,辽宁省的婚姻登记工作分为省内常驻居民间的婚姻登记工作和涉外婚姻登记工作。其中省内常驻居民的婚姻登记工作由县一级人民政府办理。涉外婚姻登记工作由辽宁省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同时省民政厅在沈阳和大连两市各设立一个涉外婚姻办事处,办理本地区常驻居民与外国居民(不含韩国)及港、澳地区居民的婚姻登记工作。而沈阳、大连两市辖区内的常居民与韩国、台湾地区居民的婚姻登记工作,必须到省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

(三)结婚登记机关具有哪些职责?

根据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具有以下五项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证;

(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四)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其中婚姻登记又分为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

(四)结婚登记员具有哪些职责?

根据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婚姻登记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的条件;

(三)签发婚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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