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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6-17 浏览次数:197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编办,杨陵区民政局、财政局、编办: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规范婚姻登记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婚姻登记机关职责

(一)婚姻登记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原则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办理婚姻登记。人口居住分散,交通不便,距县城较远的乡(镇),按照便民的原则可以集中在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设区市民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省民政厅负责办理全省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

民、华侨、出国人员、外国人的婚姻登记。

未被授权的设区市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不得办理婚姻登记。各地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的婚姻登记,双方共同到当事人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

(二)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办理婚姻登记;补发结婚证、离婚证;撤销婚姻登记;保障公民婚姻自由;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三)婚姻登记场所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资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并对外公布。婚姻登记处应当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并将结婚登记与离婚登记分开办理。婚姻登记场所应当宽敞明亮、庄严整洁。

(四)婚姻登记处应当实行政务公开,主要内容有:

1、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

2、《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

3、结婚、离婚登记的程序与条件;

4、《婚姻法》关于夫妻的权利与义务;

5、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6、婚姻登记当事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7、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该项收费的批准文号;

8、婚姻登记员的职责、照片、姓名及编号,婚姻登记处的办公时间、服务监督电话等。

(五)婚姻登记处应当实行微机管理。

县(市、区)应当加快实现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信息化。

二、婚姻登记员的职责与条件

(一)婚姻登记员的职责

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的条件;签写和颁发婚姻证。

(二)婚姻登记员由省、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

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方可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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