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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4-02-26 浏览次数:108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文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贵阳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贵阳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结婚、离婚、复婚的,都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如实为申请结婚或者复婚的当事人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书,为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出具介绍信,配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搞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婚姻登记的主管机关。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服务; 

(二)纠正或者处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三)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垃圾婚姻登记管理人员; 

(五)指导和管理婚姻家庭服务组织的活动。 

关联法规: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其职责是: 

(一)办理本辖区的结婚、复婚、离婚登记; 

(二)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四)保管婚姻登记档案; 

(五)承担婚姻咨询和服务工作; 

(六)宣传和贯彻婚姻法律、法规和规章,倡导文明婚俗。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由市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婚姻登记人员的调整,应当征得区以上民政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三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二)申请结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不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所在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上应加盖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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