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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的作用,常见纠纷处理及误区
发表时间:2013-02-22 浏览次数:464

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作出的约定。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基础在于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约定应当才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一婚前财产协议的主要作用

1 、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

究竟哪些财产才是婚前财产?这个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是必须明确的一个问题。很多婚姻纠纷都是因为婚前财产的范围界定不明。一般情况下,判定婚前财产的依据是取得财产的时间,但对于那些无法明确取得时间的贵重物品,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是婚前财产协议的主要作用之一。

2 、确立婚后双方财产的使用方法及采用共同财产制还是区别财产制。

《婚姻法》规定,在没有协议的情形下,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双方有协议,则婚后夫妻双方收入的性质应依协议,既可以各自所有,也可以部分共同所有。

二常见婚前财产协议纠纷及处理

1 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离婚赔偿的约定及效力。

很多年轻情侣在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时,出于对未来婚姻美满的信心及坚信自己不会主动提出离婚,在冲动与非理性的支配下,约定了巨额的离婚赔偿。有人认为,这种包含巨额离婚赔偿的约定似乎十分不公平,而且还干涉了离婚的自由,应属无效。但也有人认为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以协议内容是否看似“公平”不会对协议是否有效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两种观点在理论上仍有待探讨。但奉劝大家在签订婚前协议时还是谨慎为妙,要注意签订协议的技巧。

2 婚前协议中赠与房产的约定及效力

涉及房产转让的这类婚前或婚内的财产约定,其法律性质为赠与协议。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由此可知,婚前或婚内的房产赠与,应办理相关登记,否则产权人可以撤销该赠与。

3 当事人一方或律师在起草婚前财产协议时,要注意婚前财产协议中相关条款的生效是否以之后婚姻关系的缔结为条件。若是,则婚前财产协议中关于婚前财产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条件不成就,赠与不生效;若否,则有可能被误解,另一方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据此主张该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为单纯的赠与,而非附条件的赠与。

三有关婚前财产协议的误区

误区一:婚前财产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如果是口头协议则无效。

解释:口头协议在下面两种情况也应成立

(1) 夫妻双方对口头协议的效力均无异议。

(2)能证明双方有口头形式的协议且一直履行。

误区二: 如果不签婚前财产协议,则一方婚前财产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解释: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继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之所以还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是要明确哪些财产是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以免将来发生争议。

误区三: 财产协议只能在婚前签订,婚后再签就没有用了。

解释:结婚后可签署婚内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误区四: 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公证,否则没有效力

解释:只要婚前财产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使不经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对婚前财产协议做公证更为保险,尤其在是一方丢失协议的情况下,公证机关保留的协议将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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