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财产逐渐增加。我国2001年实施的新《婚姻法》中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这一规定改变了旧婚姻法中婚前财产经过若干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因而,为了更好的保护个人财产,近年来“婚前财产公证”逐渐成为热点,但是是否应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人们在现代观念与传统思想的夹缝中徘徊,由此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有的观点认为:婚前财产公证不在于对自己的婚姻是否有信心,而在于对婚姻的认识——既然坚信婚姻会持久,那么公证不会影响到感情;即使将来因某种原因分手了,也可以减少财产纠纷。而有的观点却认为:结婚双方首先应该是彼此信任的,如果连这一点也做不到,需要通过公证来相互戒备,为离婚做打算,那又何必结婚?这两种观点也实际代表了实践中的不同做法。
据报道,“外星人” 巴西球员罗纳尔多在婚前与其未婚妻多明格签定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由于这位球星的个人财产估计有8000万美元,如果不签定一份协议,那将来一旦两人离婚,罗纳尔多的财产将立刻被多明格占去一半。这份协议在两人的婚姻破裂之后生效。不过,这种在国外比较普遍的做法在国内不一定能被接受。
据中新网天津2003年12月2日消息:从天津市司法局公证处获悉,今年全市有十余对恋人,因为一方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对方改变初衷,了断情缘。据该市司法局公证处介绍,提出分手的一方大部分看上了另一方的财富,而不是因为两人的感情自然发展才决定结婚的。在北京,还出现了首例婚前财产公证引发的诉讼:张先生于1998年1月和未婚妻梁女士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将位于宣武区的一套两居室赠与女方,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但没有同时说明赠与的时间和附加条件。结果五年过去了,张先生婚没结成,却因为未向女方交付房子,也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告上了法庭。
一项调查表明,在我国,经历过十至二十年婚姻生活的35至45岁的中年人,由于对家庭财产纠纷问题的所见所闻较多,对婚前财产公证的感触较深,他们同意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比例,比20至34岁的青年人要高。另外,在再婚者中选择婚前财产公证的比率比较高,以免除双方关于子女、财产方面的后顾之忧。
事实上,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只是起到一个证据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是否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完全是个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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