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小王是个科技新贵,名下有数个不动产,银行存款更超过千万。最近他遇到了理想对象,开始有了结婚的念头,却又怕结婚后若两人个性不合,一旦离婚,会导致自己的财产大失血,因而想在结婚前先签订协议书,约定离婚后财产分配、赡养费给付等问题。
案例二:小娟在广告公司裡任职,工作十分忙碌,面对男友的求婚,小娟心裡十分徬徨,害怕结婚之后家庭事业两头烧,会忙得完全没有自己的时间,甚至得放弃事业,因此想在婚前先与男友签订协议书,约定结婚后家务如何分工、家庭生活费支出如何分配等问题。
受到美国好莱坞明星流行签订婚前协议书的影响,加上现代人保障自我权益之意识日渐升高,许多男女在婚前也开始兴起签婚前协议书的念头。但须注意的是,因为我国法律认为,婚姻是以夫妻双方经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因此若是以「离婚」为前提所签订之婚前协议书,是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所以这种婚前协议书在法律上无效。简而言之,这种类似「预先订立的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所以在案例一的情况,小王在婚前协议书中约定约定离婚后财产分配、赡养费给付等问题,这种约定内容,即使双方都同意且签订了,在法律上也不生效力。
但是在不违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情况下,婚前协议书还是可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我国民法就明文规定,对于夫妻之冠姓、住所、家庭生活费用之分担、夫妻财产制、自由处分金、子女姓氏、对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与负担等,都可以在由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且具有法律效力。另外针对家务分工的问题,虽然我国民法并未明文规定,但因不违反公序良俗,在法律上仍是有效。此外,若约定外遇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金钱上的赔偿,只要协议内容不涉及「离婚」,这样的约定也可以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在案例二的情况中,小娟可以在婚前协议书中约定婚后双方应如何分担家务,以及每个月双方应各负担多少比例的家庭生活费支出,避免其婚后会因家务繁重而须放弃工作,或家庭生活费分担失衡的问题。
但要提醒各位,婚前协议书的立意是在避免双方的婚姻生活不致因材、米、油、盐、酱、醋、茶等日常琐事引发争吵,破坏婚姻和谐,倘若双方都太过保护自我权益,婚前协议反而导致双方争吵继而分手,那就失去了婚前协议的美意了,毕竟婚姻生活还是需要夫妻双方互相尊重、体谅、包容,才能永久经营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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