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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怎么算?关于这个问题,先来认定几个要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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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南充12月8日讯(记者 谢磊 邓成满)今日上午,西充一男子带着年幼的继女去催债,对方不给钱,男子便将女孩丢下,要求以抚养费抵债,最终导致女孩在公路边独自哭泣。四川新闻网记者获悉,今日上午,西充警方已将女孩平安送回亲人身边。 今日上午11时,西充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在公路上巡逻时,发现一名小女孩蹲在路边哭泣,现场还有多名群众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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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用药物影响孩子,故停用药物至今。 “孩子的母亲从小就住在这里,今年36岁,在大学时专攻法律专业。”住在8号楼的邻居透露说,女婴的父母刚结婚没多久,平时住在金桥镇的另一套房子里,因为女婴的母亲要坐月子,前不久才搬过来和外婆一起住。平日里,女婴主要由外婆来照顾,女婴的父亲有空会过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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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决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是根据三个条件综合考虑的: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收入多的肯定要比收入低的支付的多;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各地生活水平有差异,应当和当地的生活水平向匹配。 抚养费是用于子女的成长,父母双方当然也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承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也就是说抚养方不要对方的抚养费,自愿承担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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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的义务为先决条件,也不以一方是否有过错为必要,而是以一方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为前提的,故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都不相同,过错方只要符合相应的条件,也可以提出经济帮助的要求。 2经济帮助也不能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等同。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以夫妻人身关系为前提,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随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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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在经济上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帮助或长期的帮助。 3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4在执行帮助期间,受资助一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入足以维持生活时,对已经确定的帮助费尚未执行或者未全部执行的,帮助一方即可停止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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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包括: 1一方必须存在生活困难。生活困难是指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判断离婚当事人是否存在生活困难,应当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其财产是否能维持其基本生活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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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离婚呈现的高潮,孩子的抚养问题成为大家竞相讨论的问题,离婚孩子怎么判,离婚请律师要多少钱,这些问题都成为离婚时的大热门,本文离婚律师为您详细介绍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的现状,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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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咖法律在线咨询网为您提供 交通法律咨询 的免费法律咨询。如果您遇到交通事故方面的问题还可以进行咨询 。 一、 赔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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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扶养义务,也即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指夫妻在生活上相互扶养的法律责任。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可见,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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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从1998年7月22日(含当天)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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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由谁抚养 王律师,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位于投资大厦旁边,广电大厦对面。公交站点“投资大厦(东行)”,“广电大厦(西行)”;地铁站点有“福田”站1出口(出口即是),“购物公园”站b出口往深南大道方向行走四百米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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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一般不得解除。但如果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的,继父母提出解除的可以解除。 2、生母与继父或生父与继母离婚时,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否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明确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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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法律有哪些规定?以下是律咖网小编收集到的关于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的一些介绍,希望对您了解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有帮助。 (一)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利。”在子女的姓称问题上,《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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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业务时,经常要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下称《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该条法律规定看似清晰明确,实则界定模糊,实践中,许多事故当事人、律师、保险公司、事故处理机关,甚至人民法院都常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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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基于继承关系而是相互之间的扶养关系。所以,具有扶养关系的侄子对于叔父的遗产没有直接的继承权,但可有根据遗嘱取得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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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根据以上规定,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条件为: (1)夫妻关系有效存在,这是发生夫妻扶养义务的基础;(2)夫妻一方需要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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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概念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由其进行扶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因为生活来源的丧失而遭受不利益,其扶养费给付请求权难以实现,直接影响其现实生活,由事故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这些人的一定数额的赔偿。被扶养人扶养利益的减损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致人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后果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导读:本文介绍了就我国婚姻关系及婚姻损害赔偿的看法。 婚姻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关系,它是两性基于感情而建立的,因此婚姻法律关系相比较其它民事法律关系难以量化,本文根据相关内容,为你讲述了就我国婚姻关系及婚姻损害赔偿的看法。 婚姻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关系,它是两性基于感情而建立的,因此婚姻法律关系相比较其它民事法律关系难以量化,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导读:《婚姻法》是规定两性依法结合的法定条件及结合后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责任及义务。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它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不是由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结合,便不构成结婚。 二、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
咨询律师: 刘波

结婚程序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9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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