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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或再婚,子女对父母还有无赡养义务
发表时间:2013-01-15 浏览次数:202

父母离婚或再婚,子女对父母还有无赡养义务?

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同时还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不会导致子女赡养扶助义务的解除,子女不能因为父母再婚而对父母不闻不问,相互推诿责任,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案例】

【案情介绍】

现年68岁的陈老太太与丈夫靠种田含莘茹苦将胡某等三个子女抚养成人,并帮他们操办了婚事。儿子胡某在当地办了养殖场,两个女儿则外嫁他乡。去年8月,陈老太太相依相伴的丈夫因病去世,年事已高的陈老太太田里少有收成,只能指望儿女给付生活费来度日。两个女儿还时常会寄钱来救济一下陈老太太,陈老太太向胡某要生活费,却经常碰壁。好心人为陈老太太介绍了一个老伴,交往后两位老人有再结秦晋之好的想法。可胡某知道后,以陈老太太再婚损坏其名声为由横加阻挠。生活费要不到,找老伴儿子又不允许,陈老太太只好将儿子胡某告上法庭。法庭上胡某称出赡养费可以,但先决条件是母亲不能找老伴。

【审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被告胡某以其母亲不找老伴作为赡养的条件,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属无理要求。人民法院判处不尽赡养义务并干涉母亲婚姻的胡某,每月给付原告陈老太太45元生活费,30斤大米(其余生活费由另外两个女儿给付)。

【案件评析】

本案中,赡养父母要求父母牺牲再婚的权利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基于此,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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