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和王女士均系60岁以上的丧偶老人,2003年在一次老年体育活动中相识,后经常往来建立了感情,并于2004年8月领取了结婚证书,王女士搬来老张家共同生活。事后,双方子女虽有不同意见,但二老生活过得还算愉快幸福,不料去年国庆节后张先生突发心脏病死亡,办完老张的丧事,王女士尚未从二次丧偶的悲痛中解脱出来,张先生的子女就把她赶出了家门,并声称:你和我爸是再婚,本来我们就不同意你们结合,现在我爸不在了,你与我们张家没有关系,也没有资格继承爸爸的遗产,对此,王女士十分无奈,经多次交涉,张家子女仍执迷不悟,遂找到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她对再婚配偶张先生的遗产是否有继承权?
律师解答: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里所说的夫妻当然包括老年再婚夫妻,因而老年再婚夫妻双方自然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又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王女士与张先生既然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她无疑是《继承法》第10条中所规定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与张先生的子女共同继承张先生的遗产。除非张先生生前立有遗嘱,将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指定由其子女继承。否则,王女士的法定继承权是不容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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