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主要是公证费用
遗嘱人a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由遗嘱人a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
(二)遗嘱涉及房产的产权证明
在遗嘱人去世后,到公证处进行继承权公证。
1、房地产三证或相关的房产证明
2、被继承人a的死亡证明(由被继承人a人事档案所在的单位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
3、继承人c的身份证、户口本
4、公证过的遗嘱
5、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遗嘱样本
遗嘱
遗嘱人a姓名: 年龄: 民族: 户籍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我在此立遗嘱,对本人所有的部分财产,作如下处理:
我自愿将下列归我所有的财产遗留给c:写明权属证书号及房产地址、面积等详情
我遗留给c的财产,属于c个人所有。
本遗嘱委托x(姓名、年龄、民族、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为执行人。
本遗嘱一式二份,一份由本人收执,一份由委托执行人x保存。
立遗嘱人: (签名)
在遗嘱公证时,公证人员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如年龄过大,公证处可能需要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精神健康的证明)
(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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