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若遗嘱人处分的财产是国家禁止公民持有、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遗嘱亦无效。而公民遗嘱处分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范围应以遗嘱人死亡时间为界线,若立遗嘱时该财产存在,但遗嘱人死亡时已经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则遗嘱对该财产的处分无效;相反,立遗嘱时该财产尚未取得,但遗嘱人死亡时已取得该财产,则遗嘱仍为有效。本案中,奚杏芳处分的房屋在其立遗嘱时和死亡时均为其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而遗嘱中“个人的其他财物”已涵盖了除房屋外的所有其他个人财产,则奚杏芳立遗嘱时已取得的银行存款 4万元和立遗嘱后至死亡时取得的夫妻共同存款2,674.41元中的一半均应属奚杏芳的个人合法财产,故奚杏芳遗嘱对所涉财产的处分应为有效。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公民有权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以设立遗嘱的方式作出处分,但法律在以强制力保障遗嘱实现的同时,也要求遗嘱人在行使遗嘱权时不得作出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相悖的财产处理决定,否则遗嘱无效。奚杏芳在系争代书遗嘱中明确地阐明因自己离休后晚年生活都由儿子许晓峰照顾,故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财物均处分给许晓峰所有,内容明确、合法,并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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