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早写遗书,在国人的眼中,无疑是个不吉利的事情,很多人在避讳这个字眼。可天有不测风云,世间的无常和生命脆弱,是我们无法规避的,疾病、天灾与人祸随时随地的都会出现在生活里,有些意外会在没有任何预知的状况下发生。面对这样的事实,是回避还是正视?是做好心理准备,并做好妥善的安排,还是到时候措手不及?
财富传承 未雨绸缪
在我多年的律师生涯中,所办理的继承案件属遗嘱继承的约占1/3。我既帮助遗嘱持有方打过官司,也接过遗嘱相对方的案子。
我的体会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人不再把立遗嘱当作不吉利的事,而是认为这是妥善解决身后事、防止亲人纷争的好办法。这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积极的,值得肯定。
为什么这样说呢?过去,在财产不多的情况下,立不立遗嘱可能更多是个形式。如今,个体财富越来越多,如果生前没有作出妥善处理,身后很可能就会在亲人间引发纠纷。如果及早做出处理,无论是捐赠给社会机构,还是留给继承人,都能很好地体现个人的遗愿,做到合理合法分配。
当然,立不立遗嘱,也要根据不同群体做出不同安排。我认为,最需要立下遗嘱的群体主要有6类:一是家庭中有相当数量财产的,需及早做出安排;二是从事高危职业的;三是到了一定年龄,随时可能发生意外的;四是家庭关系比较复杂的,比如夫妻双方是再婚的,孩子分别在不同家庭生活的,还有就是家中同一序列的继承人较多的情况下,早立遗嘱有助于防范纠纷;五是家庭关系不太和睦的,比如有的孩子不孝敬,老人能预见到身后可能会不得安宁的,有的甚至要提出把财产捐赠出去而不愿意留给孩子的,需要早做安排;六是有些人愿意捐遗体或是器官,但子女出于个人感情可能会不同意,为了不违背老人的个人愿望,需要立下遗嘱让合适的执行机构帮助完成遗愿。像以上这些情况的家庭,立了遗嘱后最好不要大张旗鼓地公开内容,因为这样可能会提前引爆一些矛盾,最好秘密进行,找专业律师,能公证的要尽量公证。
当然,一些氛围很和睦、关系又简单的家庭,立不立遗嘱就看个人意愿,迫切性不如前面所提到的这些群体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大家一定要合法地立下遗嘱,也就是说立遗嘱一定要具备法律认可的条件,否则,立了半天遗嘱,最终拿出来却不能得到法院认可,不能实现立嘱人生前的愿望,那就是相当可悲的事了。这决非危言耸听,因为来找我打遗嘱官司的案子中,有1/3的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无效,有的是因为处分了非个人所能处分的财产,有的则是因为证明条件不足等种种原因。通常而言,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录音遗嘱、书面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等形式是否有效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所以,如果可能的话,大家最好找正规机构和专业人士帮助立遗嘱,公证自己的遗愿,这样与人与己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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