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和孙某于2002年相识,2004年双方见过家长,同年同居,但一直未办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6月,得知自己身患重症后,于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以书面遗嘱的形式指定由孙某继承,并指定了律师作为见证人和遗嘱执行人。于某在遗嘱中表示,自己和孙某“已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孙某取得房屋产权后,应付给于某父母15万元养老费。
2008年2月于某去世,其父母认为,儿子生前未婚,父母对房产有法定继承权。其父母表示“我们不知道他们同居。我们同意他们交朋友,但同居我们不同意。”于某治病用去24万元,是老两口向别人借的钱,老两口曾与孙某协商分担,但对方明确说不管。老两口一气之下把孙某告上了法庭,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认为儿子与孙某并没有结婚,遗嘱无效;被告孙某方认为遗嘱有效,要求确认被告与于某间的事实夫妻关系,并按照遗嘱继承房屋。
该案中遗嘱是否有效?孙某能否得到该房屋呢?
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自1994年2月1日后,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也就是说孙某与于某属于同居关系,不构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
2、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由于孙某与于某没有结婚,孙某不是于某的法定继承人,也就不构成严格意义上遗嘱继承,但却构成附义务的遗赠。
3、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综上可以得出结论,孙某可以通过遗赠得到该房屋,但需要承担给付于某父母15万元养老费,并清偿于某住院治病所借费用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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