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适当处理的重要性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死亡似乎是一大忌讳;很少人愿意谈及“死”这一字眼,更少人会在自己生前身体状况尚好时立下遗嘱,明确自己的财产应该如何分割。殊不知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给日后的遗产继承埋下了巨大隐患。
200x年春天,著名艺术家、企业家梁某某英年早逝。由于是猝死而且生前并未留有遗嘱,社会各界对他传闻中的上亿遗产如何进行分配给予了广泛的关注。然后经过半年多的协商,梁氏家族仍未就遗产分割达成一致,而且又节外生枝引出了梁某某生前所欠前妻200万美元债务的事端,致梁某某遗产纠纷变得扑朔迷离。同年秋天,梁某某遗孀陈某一纸诉状递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状告梁某某长子梁某,要求法院对梁某某的遗产进行依法分割。同时,梁某在美国法院提出成为梁某某遗产永久性管理人的申请。至此,梁某某遗产纠纷彻底公开。
在梁某某遗产纠纷发生不久前,香港女艺人梅艳芳遗产纠纷一案同样是闹得沸沸扬扬,满城风雨。梅艳芳生前精神状态尚好时,在律师的见证下订立了遗嘱,将遗产信托于某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基金。后梅艳芳的母亲对此遗嘱心有不满,并诉诸诉讼,但最终梅艳芳的遗产还是归入了她的遗产基金,并按照她生前的意愿进行遗产分配。
同样是演艺界受人尊敬的名人,同样是身后巨额遗产纠纷,一个没有遗嘱,至今生者烦恼,死者不安;一个身后事早安排,立好遗嘱,遗产纠纷尘埃落定。由此,我们不难看出遗嘱对解决遗产纠纷的巨大作用。那么,遗嘱的定义是什么呢?什么样的遗嘱才是有效的呢?
二、遗嘱的定义
法律意义上的遗嘱指的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对其个人财产及与财产相关的其他事物进行预先处分,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而言,实际生活中,书面遗嘱存在较为广泛且认定起来较为方便。然而并非每份遗嘱都是有法律效力并且为法律才所认可的。 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一份有效的遗嘱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遗嘱必须具有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完全是出于自愿,按照自己的真实意图制作的,而并非是受他人的欺骗或胁迫而订立的;
第三,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的内容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国相悖,处分的仅仅能是遗嘱人的个人财产。其中,必须注意的是,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必须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这份遗嘱将会被认定是部分无效的。
在订立好一份有效的遗嘱后,笔者建议遗嘱人将遗产进行公证,因为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公证过的一组是证明遗嘱人之真实意思表示的最有力和最可靠的证据。一旦遗产分割出现纠纷,公证遗嘱是分割遗产最重要的依据。同时,笔者还建议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指定一个与遗产继承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作为遗嘱执行人,遗嘱人百年之后,遗嘱执行人即可依照遗嘱人订立之遗嘱对其遗产进行分割。
社会在进步,人们的财富也在不端增加,遗产纠纷离我们其实并不遥远。没有人愿意自己的亲人为了继承自己的遗产而争得不可开交,头破血流。鉴于此,生前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无疑是避免遗产纠纷发生最有效且切实可行的方法,将令生者烦恼,死者难安的遗产纠纷扼杀在萌芽状态。
在司法实践中,遗嘱纠纷层出不穷,有愈演愈烈之势,经常导致遗嘱全部或部分失效,给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遗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遗嘱包括死者生前对其死后一切事物作出处置和安排的行为,《继承法》上的遗嘱采用狭义说,指遗嘱人生前依法定形式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为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基于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决定遗嘱的成立和生效,据此可以将之与遗赠扶养协议这一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区分开来,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抚养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必须按协议在遗赠人生前履行抚养遗赠人的义务,而遗赠人则于死后将其遗产转移给扶养人。
遗嘱根据接受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同,可分为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的对象只能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而遗嘱继承的对象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根据《继承法》第10、11、12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对公婆进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继承法》对遗赠做出了和遗嘱继承不同的规定,主要如下:(一)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明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而遗嘱继承中没有明示放弃即视为接受继承;(二)受遗赠人不承担清偿死者债务的义务,而遗嘱继承人既有依遗嘱继承遗产的权利,又承担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三)受遗赠人无权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遗嘱继承人则有权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
三、遗书等于遗嘱吗
上海市某区的赵某因为家庭矛盾自杀身亡,他在自杀前立下了一份遗书,在遗书中说明把自己价值6000元左右邮票赠给同是爱好集邮的同学王某。然而,在处理赵某的遗产时,他的亲人们却说赵某生前没有立下遗嘱,而遗书不是遗嘱,没有法律效力,所以,赵某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处分,王某不能取得这些邮票。那么,王某所书遗书是否具有遗嘱的效力?
遗书是否能按遗嘱对待,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为此,遗书中处分个人财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有效:(一)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二)遗书中有本人签名;(三)遗书中注明了年、月、日;(四)没有其他相反的证据。
如果赵某的遗书符合以上条件,那么就可以按照自书遗嘱对待,王某可以继承赵某遗书中处分的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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