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该法条的内容,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被继承人)因存在危急情况,所以在两名以上的见证人的见证下,通过口头陈述的方式按照其遗愿对遗产作出处分的行为。显然,口头遗嘱与代书遗嘱及录音遗嘱一样,都是需要有见证人在现场见证,但口头遗嘱的载体却是遗嘱人(被继承人)的口述内容。鉴于口头遗嘱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故法律又要求遗嘱人(被继承人)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如果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便无效。
曹律师认为,国内关于口头遗嘱的案例是十分少见的,依据通说,“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被继承人)在遇到诸如战争、突发性自然灾害、患重病频临死亡等危急情况,而无法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情形下,才可以使用口头遗嘱。现实中,发生战争的机会不大,大规模的破坏性自然灾害也不常发生,因而较常见使用口头遗嘱的情况,是发生在患重病的当事人之中。不过,患重病的当事人在订立口头遗嘱时已频临死亡边缘(否则不属于危急情况),其神志是否清醒,表达是否清晰,是如何在危急情况下安排见证人的,及见证人能否真确理解遗嘱人(被继承人)的遗愿等,都会受到严重的质疑。故曹律师建议,遗嘱人(被继承人)在危急情况发生前,就应当对遗嘱的事宜作出处理,并尽量使用代书遗嘱或公证遗嘱的方式订立。否则,就可能会因为口头遗嘱的巨大法律风险问题,影响到遗嘱人(被继承人)的遗愿能否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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