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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代书遗嘱”?
发表时间:2014-03-18 浏览次数:123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根据此规定,代书遗嘱是指在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的见证下,其中一名见证人按照遗嘱人(被继承人)的遗愿,代书遗嘱内容,并由见证人、遗嘱人(被继承人)签名,注明日期用以处分遗产的行为。

那么,哪些人可以充当见证人呢?《继承法》用了反推的方式去表述,即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只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都可以担任见证人。可能有当事人会问,那么代书的见证人要像“自书遗嘱”那般,亲笔书写遗嘱吗?曹律师认为,根据法条的表述,并无关于代书人一定要“亲笔书写”的规定,所以代书人以亲笔书写的方式,或者以电脑打印等方式制作遗嘱都可,但切记要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和写上年月日。

曹律师建议,见证人宜挑选具备一定法律知识,有良好的文字表达功底,诚信稳健、公道正派,年纪适中且身体健康的人士担任。具有丰富遗产继承法律服务经验的执业律师是首选。当然了,如果律师符合上述不能担任见证人的法律规定,也是不能充当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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