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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公证遗嘱”?
发表时间:2014-03-18 浏览次数:242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根据此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3条的规定,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如果遗嘱人(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当中有一份为公证遗嘱的,在认定遗嘱的效力时,应当以公证遗嘱为准,而不问公证遗嘱是订立在其他遗嘱之前还是之后。当然,如果(被继承人)立有数份公证遗嘱的(这种机会较少),在认定遗嘱的效力时,应当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理由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的规定。

曹律师认为,虽然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遗嘱效力,但实务上,因为遗嘱公证按照《广东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要求,每件只能收取220元(需要上门办理的,加倍收取),而且工作量大,流程繁琐,所以部分的公证员是不愿意涉足该部分业务。公证处的遗嘱公证服务除了向遗嘱人(被继承人)讲解法律规定外,多为定制服务,客观上是不会迎合当事人的个性化要求,且不提供公证遗嘱前材料搜集服务,也没有为被继承人身故后提供处理遗产的服务,通知或协助继承人继承遗产,一旦遗嘱人(被继承人)没有对外透露订有遗嘱,将可能会使遗嘱继承无法实现。所以,曹律师建议广大当事人在选择公证遗嘱时,应先向专业的遗产继承律师进行咨询,确定遗嘱的内容及办理程序,对于有个性化需求的事项,要律师给予专业意见,或者以律师代书遗嘱(附加见证)的方式订立遗嘱,这样才能保证自身的遗愿能够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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