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根据这一规定,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被继承人)在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的见证下,通过录音设备以录音的方式按照其遗愿对其遗产作出处分的行为。可能很多当事人会讲,这个遗嘱形式跟代书遗嘱不是很像吗?的确,两者有共通点,就是需要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进行。但客观上两者又有明显的差别:1、遗嘱的载体不同。代书遗嘱为书面内容,而录音遗嘱为录音内容;2、见证人的工作不同。代书遗嘱的见证人是需要按照遗嘱人(被继承人)的遗愿代书遗嘱内容,并签名确认。而录音遗嘱的见证人无需履行上述义务,只需对遗嘱人(被继承人)录取遗嘱的过程进行见证便可。
曹律师建议,除非遇到紧急情况,否则不要以录音遗嘱的方式订立遗嘱,主要理由如下:1、遗嘱的载体容易损坏或丢失,从而使遗嘱灭失。因为是以录音方式制作遗嘱,所以载体的形式可能多样,既可以是录音带,也可以是光盘或音像文件,受技术的影响,这些载体在保管过程中都容易损坏或丢失;2、制作遗嘱时的现场环境情况难以交代,不能保证遗嘱人(被继承人)是没有在被胁迫、被误导或神志不清等情况订立遗嘱,直接影响遗嘱的效力;3、最关键的是,虽然存在见证人,但见证人是无需履行签名确认的手续,所以一旦见证人出于各种原因拒绝承认见证的过程,或因见证人身故、无法表达自我意识的情况下,遗嘱的真伪就会受到质疑。
所以,广大有意于订立遗嘱的当事人,应当采取其他遗嘱方式对遗产作出处分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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