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问:李某生父死亡母亲,13岁随母与继父张某共同生活。2005年,李某结婚嫁到外地。2008年,其继父以夫妻年纪已大,身边没亲人为由与村民委员会商定:由村委会负责其生活费用和日常生活的照顾以及死后的安葬,张某夫妇的四间房屋在其死后归村委会所有。其间,李某虽未负担其母及继父的生活费用,但经常回来探望并帮助料理家务。2008年12月,张某病逝,村委会将其安葬;2009年4月李母病故,李某料理完后事拿出其母所写(遗嘱中言明其死后一切遗产均归其女)要出卖其父母的四间房屋。村委会则拿出和扶养协议,主张房屋归村委会所有。请问这笔遗产应如何处理?
律师诊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在本案中,张某夫妇同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张某夫妇的四间房屋,应归村委会所有。后来李母又立下遗嘱,对四间房屋和其他遗产进行了处分,遗嘱中关于处分四间房屋的部分和遗赠扶养协议相矛盾,应属无效。因此,李某只能继承除四间房屋外的其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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