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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自书遗嘱”
发表时间:2014-03-03 浏览次数:143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按照该法条的规定,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被继承人)就遗产处置的问题,亲笔书写的遗嘱,且须亲笔签名并写上年、月、日。这里需注意的是,自书遗嘱是必须由遗嘱人(被继承人)亲笔书写,不得代书或打印,且要签上个人姓名和写明年、月、日。很多人会问,如果遗嘱人(被继承人)不会写字或无法写字(如因病或残疾)怎么办?能否找人代书或用电脑打印后签名?曹律师认为,如果遗嘱人(被继承人)确实不会写字或无法写字,建议以代书遗嘱(最好以律师作为见证人)或公证遗嘱来替代为佳,因为法律已严格规定了自书遗嘱的形式,如果违反,遗嘱将很容易会被认定为无效,增加继承人之间产生遗产继承纠纷的机会,也难以实现遗嘱人(被继承人)的意愿。而且,如果找人代书(非代书遗嘱)或用电脑打印,必然会产生第三人,这个第三人是何种身份,对于遗嘱人(被继承人)订立遗嘱的意愿会否产生影响等,都会直接影响到遗嘱的效力,所以应当审慎处理。

实务上,因自书遗嘱的秘密性【如果遗嘱人(被继承人)没有对外告知立有遗嘱,该遗嘱可能会无法兑现】、遗嘱人(被继承人)书写内容和签名是否为本人所为的不确定性、遗嘱内容是否合法的不确定性等,曹律师建议如果遗嘱人(被继承人)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较好的文字书写、表达能力,尽量不要采用自身遗嘱的形式处置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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