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老人由于受制多子女的压力,不敢轻易得罪子女,生前立下多份遗嘱,那么在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如何认定那份遗嘱有效,那份遗嘱无效呢?
一般规律是,在多份遗嘱中,如各个遗嘱处分的遗产各不相矛盾,多份遗嘱均有效。如老人共有两套房屋,一套房屋遗嘱给一个子女,另一套房屋遗嘱给另一个子女,该两份遗嘱均有效。
在多份遗嘱中,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共存,且各个遗嘱存在矛盾,这种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公证的遗嘱效力高于其他遗嘱。如老人就一套房屋,但他有三个子女,他以自书遗嘱的方式将房屋遗嘱给老大,他以代书遗嘱的方式将房屋遗嘱给老二,他以公证遗嘱的方式将房屋遗嘱给老三,这种情况,公证遗嘱的效力高其他遗嘱,该公证遗嘱有效,该套房屋由老三继承。
在多份遗嘱中,同一遗产做了多份公证遗嘱,那么以时间上最后做的公证遗嘱有效,其他公证遗嘱无效。如老人就一套房屋,2010年将房屋公证遗嘱给老大,2011年将房屋公证遗嘱给老二,2012年将房屋公证遗嘱给老三,很显然该房屋应有老三继承。
同样道理如同一遗产做了多份遗嘱,哪个遗嘱也没有做公证,那么以时间上最后做的遗嘱有效,其他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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