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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公证遗嘱的流程遗嘱继承条件
发表时间:2013-12-27 浏览次数:413

遗嘱继承是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要求,确定被继承人及继承遗产的份额。所谓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公证过的遗嘱。由于公证可以起到预防、减少诉讼的作用,而且一旦发生诉讼,公证文书比私证文书的证明力要强得多,可靠性要大得多,所以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公证遗嘱经过审查,没有疑义后,可以直接采证。既然公证遗嘱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能使纠纷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解决,那么当事人应如何订立公证遗嘱呢?

订立公证遗嘱应到公证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且必须由立遗嘱人亲自进行,代理人不得代理。具体规则如下:

1.立遗嘱人应向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应记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

(2)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立遗嘱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填写申请表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填。

2.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3.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

4.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5.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特殊情况下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6.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认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7.审批合格后,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改,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副本发给立遗嘱人。

8.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

9.遗嘱公证书由立嘱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需要注意的是,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要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而且只能处分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否则该遗嘱将部分或者全部无效。

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征求继承人的同意,而且由于遗嘱继承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自做出意思表示,他人不能代理。继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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