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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有效的条件
发表时间:2013-09-23 浏览次数:398

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在遗嘱人自已不能书写或不愿亲笔书写的情况下,也可以由他人代笔制作书面遗嘱,因为代书遗嘱不是立遗嘱人亲笔所写,其中就存在合法有效的问题,对于代书遗嘱须符合以下要求,才是合法有效的遗嘱:

1、代书遗嘱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空,而由一见证人代书。代书遗嘱不是由代书人代理设立的遗嘱,因此,遗嘱人必须亲自表述自已处分财产的意思,而由他人代笔书写下来。代书人只是遗嘱人口授遗嘱的文字记录者,而不能就遗嘱内容提出任何意见。代书人须忠实地记载遗嘱人的意思表示,而不得对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篡改或修正。

2、代书遗嘱须有两人以上在场见证。见证人中的一人可为代书人。对见证人人数的要求,是为了保证代书的遗嘱确为遗嘱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而只有代书人一人在场代书的代书遗嘱,不具有代书遗嘱的效力。

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在书写完遗嘱后,应向遗嘱人宣读遗嘱,在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确认无误后,在场的见证人和遗嘱人都须在遗嘱上签名。在场的见证人为人以上的,签名的见证人不得少于两人,不签名的人员不为见证人。遗嘱人如确实不会书写自已名字的,可用捺印或者盖章的方式代替签名。代书遗嘱也须注明立遗嘱的具体日期,遗嘱的日期也为见证人见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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