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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能继承吗
发表时间:2013-07-18 浏览次数:167

案例:

白小姐的父亲在10年前就去世了,后随母亲一同与继父共同生活。2009年3月份,白小姐的奶奶去世,去世前奶奶居住在承租的公房内。奶奶去世后该房屋一直闲置,2010年2月此处房屋拆迁,白小姐的三个姑姑私自与拆迁办达成了拆迁意向并且签定了拆迁协议,获得拆迁补偿款25万元,及一套安置房屋。白小姐知道后向几个姑姑主张自己有权代父亲继承奶奶生前承租的房屋,遭到三个姑姑的一致反对。

法律分析:

该案涉及三个法律问题,一是代位继承,二是公房的承租权是否能继承,三是房屋拆迁款的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当中白小姐的父亲明显是先于她的奶奶死亡,因此其具有代位继承的合法资格。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承租者外迁或者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由此可见,公房本不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只是具有承租权而已,因此在白小姐的奶奶去世后,与她共同居住的人员有权获得继续承租房屋的权利,多人都有承租权的协商解决。

本案中被继承人在死亡后该房屋一直空置谁也没有居住,而且在本案的办理过程当中,经我们查明该房屋在被继承人在世时拆迁部门就下发了拆迁公告,但拆迁补偿协议却是在死亡之后,几个姑姑与拆迁办签定的。公房本身不能继承,但是原有的公房已经不复存在,转化成了拆迁款和安置房屋,我们认为拆迁款和安置房屋虽然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但是在其死亡之前拆迁公告便已下发,拆迁事实必然发生,这是被继承人必然能够得到的合法财产,应当属于遗产的范围。被继承人在生前又没有订立遗嘱,该拆迁款和安置房屋应当由他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因此白小姐可以依法代位继承其父亲应当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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