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手续办理中赠房人去世,该赠与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1999年7月初,拱某决定将名下位于国定路的房屋赠与孙子,由于孩子尚处幼年,拱某的小儿子,即孩子父亲代为接受赠与并在公证笔录上签字。双方约定,在拱某履行赠与的同时,受赠人保留拱某其他两位子女在该房屋内的居住权。此后,拱某的大儿子就父亲赠房一事表示同意,并前往公证处,在笔录上签字。
同年9月7日,拱某因病去世,而房屋赠与公证手续在两天之后才得以全部办妥。
2002年5月,拱某长子去世。其身前立下公证遗嘱,将自己享有的那部分父亲遗产继承份额转归其妹,即拱某的女儿所有。父亲和大哥相继去世,国定路房屋的归属问题成为拱家小儿子和姐姐之间争论的话题。儿子认为房屋已由父亲赠与孙子,姐姐则坚持应将房屋作为遗产分割处理,双方各执一辞,最终对簿公堂。
【审判结果】
原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拱某的孙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拱某的女儿不服提出上诉,认为父亲与弟弟之间并未签订赠与合同,原审法院以公证处的笔录内容确认双方形成书面合意,并以此为依据作出判决,其理由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市二中院认为,拱氏祖孙间赠与和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明确的,相关公证笔录内容符合订立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双方间已经构成赠与合同关系。上诉人主张双方之间没有赠与合同关系,并认为原审法院所作认定是对不同材料内容断章取义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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