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赡养义务的孙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案例】
【案情介绍】
王某与前妻生育2个子女,王甲和王乙,均已成家。1986年,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与王甲的儿子王丙一起共同生活。2003年12月8日,王某因病去世。王某生前主要由王丙赡养。1988年王某与李某建造了一栋约200平方米的二层砖木结构的房屋和王某与李某共有存款46400元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在继承的过程中,王甲、王乙、王丙与李某就遗产分割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中对王丙的继承权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丙对王某的遗产有继承权。理由是王丙与王某和李某长期共同一起生活,对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视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与王甲、王乙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丙对王某的遗产没有继承权。理由是王丙是王某的孙子,是直系血亲晚辈,不能视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丙对王某的遗产可以适当分得一部分。理由是王丙与王某和李某长期共同一起生活,对王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可分得遗产的人。
【审判结果】
法院最后采纳了第三种意见。本案王丙并不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形,也不属于《继承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的继承人的范围。所以将王丙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缺乏法律依据。王丙虽是王某的直系晚辈,但以王丙之父王甲还健在为由,忽视王丙对王某所尽的赡养义务而剥夺王丙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权,与《继承法》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精神不符。《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一条是承认非继承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可分得遗产的人是指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以外的不得参加继承的人,即可以是非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不能参加继承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可分得遗产的人包括两种;一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二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或赡养较多的人。王丙属于第二种可分得遗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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