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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老人欲找伴 子女要求先写遗嘱留房产
发表时间:2013-02-18 浏览次数:190

案情简介:

近60岁的老人陈某,六年前老伴去世后就一直单身,一个人住着偌大的房子,感觉空荡荡的。儿子女儿常在外面工作,只有过年才回来。老人于是打算再找一个老伴。过年时儿女都回家了。老人就跟孩子们商量,但儿女们均表示,老爸找对象可以,但不能让女方将来分走房产,先写好协议,或立个遗嘱什么的。这让陈某很不高兴,老人再婚,这个房产怎么分呢?

律师说法:婚前财产继承,遗嘱为先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银发婚姻引发的问题越来越多,主要集中为财产或遗产分割和子女赡养两类。本案中,当事人的房产或遗产如何继承,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当事人在各方认可的情况下,事先立下了房产继承的协议或遗嘱。那么,男方的房产按照遗嘱内容来办;如果出现多个遗嘱,以最后一个遗嘱为准;为防止遗嘱发生变化,可以到公证部门进行遗嘱公证;

2.如果未立遗嘱当事人选择再婚,男方去世的情形出现,男方房产属于再婚前个人财产,他的房产由他的子女和女方按相应比例继承。因女方的子女都已成年,单独生活,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女方子女不能继承。

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储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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