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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普法(一):继承自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赡养义务不能以放弃以后的继承权免除
发表时间:2013-01-14 浏览次数:455

按:今看扬子晚报,提到了继承和赡养,里面使用“继承”的概念不对。报道中王大爷60平方米的房子有拆迁补偿款,就如何分割的问题,老人子女达到协议:小女儿不分钱,以后也不用赡养老人。评析时认为,小女儿放弃继承权换取不承担赡养的义务。但这里面还未发生继承,因为王大爷未去世的情况下,逝迁补偿款还不是“遗产”,尚不能发生“继承”。《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报道中使用“继承”二字不适,在王大爷活着时分割拆迁补偿款只是财产分配的或赠与的问题。

但报道中提到的,不能以以后不继承财产为由,而拒绝赡养老人,是正确的。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免除。(抚养关系中,通过法定程序解除抚养关系的除外)

附新闻报道: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杨武忠 记者 贾晓宁)王大爷今年70多岁了,有6个子女,其中最小的女儿嫁到外地,平时王大爷的饮食起居都由另外五个子女照顾,兄弟姐妹们关系还算融洽。但是最近由于王大爷的一笔拆迁款,6个子女没有妥善处理好这笔钱,结果造成了家庭纠纷,最小的女儿甚至拒绝赡养老爹。

原来,王大爷名下的一栋60平方米的房子拆迁,有一笔可观的拆迁款。这笔钱怎么分?王大爷让6子女商议,最终6子女商议的结果是,最小的女儿放弃继承这笔钱,今后不承担王大爷的赡养费,王大爷由另外5个子女赡养,并签订协议。但是这笔钱还没有分到手,由于王大爷身体不好,看病费用猛增。王大爷要求6子女每月增加赡养费200元,但小女儿拒绝支付,理由是协议已经签了,自己不继承财产,可以不赡养父亲。但是,其他5个子女认为小妹实在太现实,现在钱还没有分到手,如果她有要求可以提,但是现在就提出拒绝赡养父亲,说不过去。但是小女儿坚持不肯付赡养费,与父亲与哥哥姐姐甚至到了翻脸的边缘。一家人没有办法,到建邺区沙洲司法所要求法律调解,解决家庭矛盾。

到了司法所之后,调解员了解完事情的来龙去脉,告诉小女儿,你这么做,不仅是于情于理说不过去,而且在法律上,你也说不过去,换个说法就是,你不赡养老爹,违法!有协议在前,不赡养老人,为何违法?常开余律师告诉记者,赡养和继承是两个法律关系。赡养是法定义务,任何人无权以任何方式,放弃自己的法定义务。所以,在王大爷家的这个矛盾里,其实6个子女在商议继承房产时就已经出了问题,他们所谓的让小女儿放弃继承权,换取不承担赡养义务的协议,与法律相悖,属于无效协议。而小女儿现在以这个无效的协议为借口,拒绝承担父亲的赡养义务,往严重里说,是一种违法行为。赡养和继承,两者要分开看,如果小女儿觉得不继承房产自己吃亏,可以和拥有同样继承权的兄弟姐妹协商,要求自己的份额,但是必须赡养老人。后在调解员和律师的努力下,小女儿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经过协商,每月支付父亲150元赡养费,家庭矛盾得到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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