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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后丈夫自杀妻子能享继承权吗
发表时间:2012-12-29 浏览次数:65

案情:

廖某和陈某刚认识不久,两人就闪婚了。可是因为双方了解不够,结婚后时有争吵。今年6月,双方又因琐事发生了争吵。廖某一时气不过,竟然于当天服用了大量安眠药自杀。廖某的妻子陈某在料理完廖某的丧事后,与廖某的父母商讨起了遗产继承方面的问题。而廖某的父母认为是因为陈某的原因才导致廖某自杀身亡,陈某并没有资格继承廖某的遗产。而陈某却认为廖某自杀是她没有预料到的后果,也并非有意,且作为廖某的合法妻子,她有权继承廖某的遗产。一时之间,双方僵持不下,最终对簿公堂。

律师说法:

廖某自杀身亡并非是陈某故意所致,陈某的行为不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因此陈某有资格继承廖某的遗产。李勇律师说,《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本案中被继承人廖某因夫妻矛盾自杀身亡,其死亡与陈某虽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夫妻矛盾导致一方自杀不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廖某自杀亦非陈某主观上所能预见。因此陈某并未丧失继承权,其仍有资格继承廖某的遗产。

相关法律知识: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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