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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须知
发表时间:2012-11-14 浏览次数:187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问:什么人需要办理继承公证?

   答:已过世的人名下有房产或存款、股权等财产,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需要将财产过户更名到自己名下的,需持继承公证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问:办理继承公证需准备什么材料?

   答:继承公证的受理需符合一定的举证条件,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医学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财产凭证(如房产证、存折、股权证明等);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的,需带遗嘱原件;

   2、财产来源证明(如财产是受赠或继承来的,要提供赠与/继承公证书;如房产是拆迁取得的,提供拆迁协议等等);

   3、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的身份证件、户口本、联系方式,其中有去世的(如父母),需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4、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要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证件、户口本、联系方式,其中有去世的(如祖父母、外祖父母),需提供死亡医学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5、放弃继承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相关手续;

   6、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能反映其亲属关系情况的《人事档案摘抄证明》;

   7、其他继承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能反映其亲属关系情况的《人事档案摘抄证明》。

  (人事档案摘抄证明格式由公证处提供,要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填写后盖人事档案章,并注明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的地址、联系人姓名及电话,以方便公证人员前往调查核实。)

 问:继承公证怎么收费?

   答:各公证处标准不同,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继承权公证费:按照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不能少于200元。 调查费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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