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长继承弟弟遗产 不得逾越法定顺序
发表时间:2012-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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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家住昌平区南口镇的一对老夫妇走进司法所寻求帮助。原来,老夫妇的闺女和女婿于去年在家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意外去世,留下年仅7岁的外孙女。处理完丧事后,孩子的大伯、二伯私自闯入家中,将孩子父母的遗物包括相关财产、物品全部据为己有。老夫妇得知事情后,要求孩子大伯、二伯退还,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
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认为,依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被继承人的女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在世,有法定继承权的时候,女儿的大伯、二伯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资格继承孩子父母的遗产。而他们不通过相关法律程序,私自侵占弟弟和弟媳的遗产是违法行为。
工作人员建议两位老人,可以用外孙女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依法分割其闺女和女婿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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