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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合法应依遗嘱继承
发表时间:2012-08-08 浏览次数:51

丈夫生前立据声明如有意外,夫妻共同财产均归现任的妻子,母亲和前妻的儿子则均不享有继承权。也正是这么一份遗嘱,引发了一场诉讼,前妻的儿子一方认为,订立遗嘱声明后产生的财产,不属于遗嘱声明中所指的财产范围,并不能全归现任妻子。此外,他们还认为,遗嘱订立时孩子还未成年,不留给孩子任何遗产的遗嘱本身就不合法。

不过,法院并不认可上述观点,近日终审判决所有财产均由现任妻子继承。

写声明遗产给妻子

1996年,离婚后的孙晓波和范萱萱登记结婚。由于范萱萱知书达理,孙晓波的母亲很快就接纳了这位新媳妇。2007年,孙晓波写了一份声明,称“万一我有意外,我们夫妻全部财产均归范萱萱所有,以保障她今后的生活,我的母亲和儿子均无权参与分配。这是我的真实意愿。”

此后的2008年和2009年11月,孙晓波与范萱萱先后共同购买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两套房屋。天有不测风云,刚到中年的孙晓波却突然病倒了。其间,范萱萱为孙晓波到处求医问药,精心照顾。然而,在2009年12月,孙晓波因病情恶化,不幸去世。

孙晓波去世后,孙晓波的母亲念在范萱萱独自照顾患病儿子多年的情分上,同意遗产归儿媳所有;但孙晓波的前妻则不同意儿子分文未得。2010年4月,范萱萱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08年和2009年她和丈夫孙晓波共同购买的两套房屋产权由她一人按照遗嘱继承。

法院认定遗嘱有效

开庭时,孙晓波的老母没有应诉。儿子孙柯的代理人虽对遗嘱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他认为,争议的房产是孙晓波作出声明后才产生的财产,不在遗嘱所指的财产范围内,应适用法定继承,不应都归范萱萱一人所有。此外,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孙晓波立遗嘱时,儿子孙柯尚未成年,但孙晓波没有为孙柯保留必要的份额,因此该遗嘱无效。

孙柯的代理人又说,根据相关证据材料,孙晓波在患病期间还留有一份遗嘱,相关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孙晓波委托,对孙晓波遗产进行处理,律师函也写明了律师事务所负责处理孙晓波的遗产问题。根据该遗嘱,本案应根据法定继承处理,但这份遗嘱现在无法找到,范萱萱涉嫌销毁遗嘱。

2010年11月,浦东新区法院对这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范萱萱的诉讼请求,两处房产属于被继承人孙晓波的份额均由范萱萱继承。一审宣判后,孙柯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说法

遗嘱未保留儿子份额是否无效?

本案的主审法官丁晓华在庭后表示,孙晓波死亡时,孙柯已成年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劳动能力,因此孙柯关于遗嘱未保留其份额因而无效的辩称意见,法院无法采纳。孙柯称范萱萱销毁了孙晓波在患病期间订立的有关法定继承的遗嘱,法院认为,孙柯提供的律师函、信封及录音光盘无法证明孙晓波在2007年之后另书写过遗嘱,也无法证明范萱萱有销毁遗嘱的行为,因此对孙柯要求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孙晓波遗产的意见,法院也无法采纳。

遗嘱是否包括立遗嘱前后的生前全部财产?

对于这个问题,丁晓华法官称,孙晓波遗嘱中所称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指其死亡时尚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也包括本案中双方争议的两套房产。

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孙晓波声明如有意外,其与范萱萱的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妻子,该份遗嘱内容合法有效,且被告方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不持异议。

据此,孙晓波的遗产应依法按上述遗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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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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