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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放弃继承 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73

[案情]

某甲对某乙享有债权,对某丙负有债务。由于某乙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某甲即起诉至某乙所在地的a县人民法院。该法院判决某乙还款。判决生效后,某乙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某甲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在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之前,某甲意外死亡。某丙对某甲的债权已经到期。由于某丙担心其债权得不到保护,得知某甲死亡且某甲对某乙有债权后,即在某甲死亡后的第八天,以某甲的继承人为被告在b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甲的继承人偿还某甲欠其的债务。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某甲的继承人不愿卷入原某甲的债权债务纠纷,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因某甲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某乙所在地的县人民法院即裁定终结执行。某丙不知某甲是否还有其他的遗产。b县人民法院的这件民事诉讼该如何裁判?债权人某丙的利益该如何保护?

[裁判]

b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某甲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所以继承人没有义务偿还某甲生前所欠某丙的债务。某丙要求某甲继承人偿还债务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某丙对某甲继承人的诉讼请求。

某丙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某丙又以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问题]

问题一:就本案的情况,某甲的继承人能否放弃继承?某丙能否向某甲的继承人主张权利?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除因放弃继承的行为导致继承人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外,继承人有放弃继承的自由。本案继承人放弃继承与其法定义务没有关联,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故某丙不能向某甲的继承人主张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这仅是实体上的规定,指的只是继承人可以从实体上放弃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并无须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承担责任。但继承人不能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清算、并以遗产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程序性责任。因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往往只有继承人方清楚,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而又不承担清算责任,必然会侵犯被继承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尽管本案继承人宣布放弃继承,某丙仍可以向其主张权利,但某甲的继承人只负有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清算、并以遗产偿还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程序性责任。

问题二:某丙可否向某乙主张权利?

对此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某丙可向某乙主张权利。这种观点在具体理由上又形成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某丙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某乙主张权利;另一种意见认为某丙应当通过行使代位权来向某乙主张权利。以不当得利为由的意见认为:某乙所在地的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某乙在实际上获得了利益,而某丙则遭受损失。获得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且某乙获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故某丙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某乙主张权利。认为某丙应当通过行使代位权来向某乙主张权利的理由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本案中,某丙的债务人某甲意外死亡,根据法律规定,某甲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此继承从某甲意外死亡时即已发生,继承的后果是继承人对某甲的财产拥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继承发生后,某甲继承人放弃继承某甲财产的行为,导致某乙所在地的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应属于前述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情形。故债权人某丙对某乙享有代位权。

问题二在讨论过程中形成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某甲与某乙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因债权人死亡且继承人放弃继承,故某甲与某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无权利人而归于消亡,某乙的债务不再存在,某丙不能因其与某甲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向某乙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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