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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口头遗嘱未获法院支持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399

养母不幸病故,弟弟一人独占遗产,还口口声声说母亲留下了“口头遗嘱”,气愤的姐姐将弟弟告上法庭,弟弟却在法庭上一下子提供了“四名证人”。10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外高桥法庭对这起蹊跷的继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老人“口头遗嘱”无效,遗产由姐弟俩均分,姐姐戴女士依法继承遗产共计19万余元。

 

 

戴女士诉称,她和弟弟从小就被养父母收养,养父很早就去世了。2006年10月,养母印女士也因病撒手人寰。但令戴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养母死后,弟弟阿德却独自占有了养母生前的所有财产,其中包括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套价值31万元的房屋、银行存款9万元、现金10400元,还有红木大橱、家用电器及金银首饰等共计人民币44万余元。戴女士认为,她和弟弟都是印女士的法定继承人,养母的财产应该由他们两人平分。

但戴女士的弟弟阿德却称,养母死前,几次三番留下“口头遗嘱”,明确表示将房产及9万元存款留给自己。“而且我母亲生前是与我们一家共同生活的,我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算遗产要分,我也应该多分。”

由于戴女士和弟弟协商不成,两人最终走上法庭。为了证明母亲生前确有口头遗嘱,弟弟阿德特别申请了舅舅一家及母亲好友包某作为证人出庭。

“10月1日和3日,我姐姐曾经两次亲口对我们说,要将房子及9万元存款全部留给儿子。”阿德的舅舅、舅母作证道。

“10月5日,我去医院探望她,她明确表示要将房子留给阿德的。”包某在法庭上这样陈述。

“我10月5日那天正巧也在,我是听见姑妈对她的一个老朋友这么说的,要将房子给儿子。”老人的侄女也补充道。

庭审中,法院查明,印老太太系10月1日发热,两天后医院向老人的家属发出病危告知单,10月4日,老人住进医院,当天神志清楚,精神状态和对答尚可,直到10月6日陷入昏迷状态,一周后老人与世长辞。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印女士在10月1日时虽有发热病症,但其病情并非处于十分危急的状态,且其此种状态持续数天,直至2006年10月6日才陷入昏迷状态,在此期间,印女士完全可以用书面或录音等其他形式立下遗嘱,但却没有,因此之前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至于证人称10月5日老人在危急情况下立有口头遗嘱,法院认为,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当天仅有包某一人陈述其为遗嘱见证人,另一证人陈述其仅听见了老人与一老朋友的部分谈话内容,并非为印女士的遗嘱见证人,故此“口头遗嘱”一说,法院不予确认。

据此,法院认为阿德主张的口头遗嘱无效,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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