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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立下两份遗嘱 哪份具有法律效力
发表时间:2012-07-01 浏览次数:419

律师:

我和妹妹幼年丧母,父亲在汶川地震中不幸丧生。当父亲与他的同事一起被困在废墟之下时,他曾对身边的同事说,如果他不幸丧生,他要将所有的财产都留给我妹妹。这三位父亲的同事被救援人员成功救出后,将此事告诉了我和我的妹妹。但在我的父亲遇难前,他曾在公证处立过一份公证遗嘱,在那份遗嘱中,我的父亲将他的财产平均分配给了我和我的妹妹二人。

请问:我的父亲对他财产的处理应以哪份为准?我是否还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读者:刘毅善刘毅善读者:

您父亲在危急情况下对自己财产的处分,符合我国法律对于口头遗嘱的规定。由于口头遗嘱容易产生纠纷,因此我国法律对其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根据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而关于公证遗嘱的效力,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作出了如下规定: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即当其他各种形式的遗嘱与公证遗嘱相冲突时,必须以公证遗嘱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公证遗嘱是不合法的,否则,不得否认公证遗嘱的效力。因为您父亲在以口头方式处分其遗产之前,曾在公证机关办理过遗嘱公证,所以如无非法情形存在,应以该公证遗嘱作为您父亲遗产的处理依据。

另外,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受到 《继承法》第十九条的限制,即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综上所述,您有权根据您父亲所立的公证遗嘱继承您父亲二分之一的遗产,若您父亲还有其他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则应在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的前提下,将剩余财产在您与您妹妹之间平分。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牛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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