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去世的女儿能否继承遗产?
1992年赵女士离婚后经人介绍,与离异的韩某相识,韩某与前妻育有一子,跟随前妻共同生活。1993年赵女士带着与前夫生育的四岁女儿与丈夫韩某再婚。2000年,自己和丈夫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楼房。2009年9月,女儿与丈夫韩某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韩某的父母在几年前已经去世,现韩某的儿子要求继承楼房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去世的女儿是否也有权继承遗产?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赵女士与丈夫所购楼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为赵女士个人财产,另外一半是其丈夫韩某的遗产。
韩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如果韩某没有遗嘱或遗赠,遗产的继承应按法定继承办理。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赵女士和韩某的儿子均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1993年韩某与赵女士结婚时,赵女士携带与前夫生育的女儿与韩某共同生活,韩某与其女儿形成了有扶养关系的继父与继女关系,依照上述规定,赵女士的女儿也是韩某的女儿,因此赵女士的女儿与韩某相互有继承关系。两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由于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且赵女士的女儿与韩某各自都有继承人,二人辈份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依照上述规定,推定韩某先于其女儿死亡。
对于韩某的遗产,赵女士的女儿也与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韩某的遗产应由赵女士、韩某的儿子、赵女士的女儿共同继承,每人继承的份额为楼房一半的三分之一。因赵女士的女儿已死亡,其继承应得的份额由其母亲赵女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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