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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能继承养父母遗产吗
发表时间:2012-07-01 浏览次数:184

[案情] 马景财老人生前系南平市林业部门的退休职工,终生未婚,膝下无子女。1975年,好友陈宝祥夫妇见其年近退休又无子女,在征求女儿陈小妹(时年二十岁)同意之下,与马景财签订一份《赠送女儿协议》,将陈小妹送与马景财作女儿,照顾好友晚年生活。1980年马景财老人退休,陈小妹以马景财养女名义补员,同时将户籍转到马景财户下更名马红,与老人共同生活至出嫁。1989年马红随单位搬迁到外地工作,经常有回南平看望老人或寄钱给老人。马红随单位搬迁到外地工作期间,马景财老人经两位堂侄儿马世明、马世强介绍在外单位从事门卫工作。在此期间老人曾多次患病,两位堂侄儿为其办理住院等相关事宜,并加以照顾。1999年老人身体状况日渐不佳,马红与马世明、马世强一同将老人送进养老院颐养天年。马景财老人在养老院期间,马世明、马世强经常有去看望老人,陪老人聊天。2001年7月29日马景财老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养老院院长将老人临终前托其保管的42000元存单及金戒指一枚交给马红。事后,马世明、马世强认为马红不是马景财老人的女儿,老人的遗产应由其兄弟与马红三人平分。双方遂产生遗产分割纠纷而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景财生前未立有效遗嘱,故其临终前交养老院保管的42000元及金戒指一枚应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扣除为老人办理丧事的12000元,马景财尚有遗产30000元及金戒指一枚。马红作为马景财的养女,系马景财惟一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马世明、马世强系马景财的堂侄儿,不属于马景财的法定继承人。考虑到马红在外地工作,老人在养老院生活期间,兄弟俩对老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却给予老人一定程度的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根据继承法关于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规定,法院依法判决,马红分得马景财遗产24000元及金戒指一枚;马世明、马世强各分得马景财遗产3000元。

[法官说理]本案涉及收养和继承问题。首先,本案当事人马红与马景财的收养关系能否成立?《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法律明确规定了被收养人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本案当事人马红被马景财收养时已满二十周岁,但本案的收养关系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之前,当时的法律对收养成年人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应当尊重当时的历史状况及相关的政策规定,确定马景财与马红之间为事实收养关系。其次,马红作为马景财的养女能否继承养父的遗产?《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从而确定了马红对马景财遗产的继承权。第三,马景财的遗产应如何分割?马红作为马景财的养女,系马景财惟一的法定继承人,其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马景财的遗产。马世明、马世强系马景财的堂侄儿,不属于马景财的法定继承人。但考虑到马红常年不在养父身边,老人在养老院生活期间,马世明、马世强兄弟俩对马景财虽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却给予老人一定程度的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根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南平市中级法院 姚彧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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