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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的订立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15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

《继承法》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内容的书写。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如果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书写而由他人代为书写的,是代书遗嘱。在自书遗嘱中,可以直接地反应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遗嘱中明确写清年、月、日。

(3)遗嘱人亲笔签名。如果仅盖章或者捺印的,那么这样的自书遗嘱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4)自书遗嘱的涂改、增删。

遗嘱人如需涂改或增删自书遗嘱,则应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明确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不可盖章或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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