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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危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变更自书遗嘱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102

口头遗嘱

略式的口授遗嘱或特别的方式之遗嘱,由于具有易于被篡改和伪造,以及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等缺点,各国对口头遗嘱的条件予以严格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案例:谢某收养了一儿一女。1983年儿子、女儿都参加了工作,儿子结了婚。1984年谢妻病逝。谢某感到自己老了,于是自书遗嘱,指定全部财产平均分成两份,由儿子和女儿分别继承。立遗嘱前,独生子还寄赡养费给谢某,并常去看他。立遗嘱后,儿子便不再寄赡养费了,谢某对此十分不满。1988年谢某病危住院,女儿日夜照顾,儿子却从未到医院看望,谢某病情日益回重,于是在有一位医生和一位护士在场的情况下,口头立下遗嘱,声称其全部遗产由女儿继承。谢某死后,他儿子不承认此口头遗嘱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的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也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谢某先是自书遗嘱,将遗产处分给儿子和女儿,但儿子却因此不再赡养老人。谢甘在病危之时用口头遗嘱的方式变更原先所立遗嘱,完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其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见证在在场见证所立的,是有效的遗嘱。所以,谢某以口头遗嘱变更碑所立自书遗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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