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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日记内容 不能否定自书遗嘱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489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死后的财产预先作出处分。

如何订立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可按照下列程序订立:

(1)遗嘱人应亲自书写遗嘱全文。

(2)遗嘱人在自己书写的遗嘱上写明书写的年、月、日和地点。

(3)遗嘱人亲笔签名。

(4)自书遗嘱中如需涂改、增删,应当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注明涂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遗产之争

1988年,袁婷与程强(再婚)结为夫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先后置办了别墅、豪宅等3处房产。2000年7月12日,程强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内容为“本人程强身体不好,唯恐不幸,特立遗嘱将名下的一切财产归属袁婷所有”。

2005年1月16日,程强突然因病死亡。程强原来与前妻生育的4个子女与袁婷交涉,准备继承父亲的遗产。袁婷则认为,尽管程强跟她结婚时没登记,但两个人早已构成事实婚姻关系。按照程强2000年立下的自书遗嘱,她有权继承程强的全部遗产。后因争执不下,袁婷将程强的4个子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程强全部遗产的继承权。

程强的4个子女称,程强在其生前的日记中对其财产重新作了安排,如2004年2月16日,程强在日记中写道:“21时跟袁谈判内容:别墅给她,今后一切生活与其他都与我无关。我的产权我自己处理。”认为这是程强以最新的意思表示否定以前的遗嘱。

法院判决

首先,袁婷与程强之间的关系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关于日记与遗嘱问题,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程强于2000年7月12日所立的自书遗嘱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要件,且没有时间位于其后的其他自书遗嘱或公证遗嘱更改其内容,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程强于2005年1月17日死亡,其所立遗嘱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应按照遗嘱内容由袁婷继承程强的一切财产。另外,程强与前妻所生的4个子女所提的程强在日记中所做的财产处理,因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自书遗嘱的要求,不能认定为自书遗嘱。因此,该日记不能否定程强先前所立遗嘱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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