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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的公证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325

案情简介:

配偶去世,留有一份自书遗嘱阐明所有财产只由我和孩子继承,其他人无继承权;我们夫妇共有的房产是以他的名义作的房产证,现要作一份遗产公证以便更改房主姓名,公证处以不知遗书是否为他本人所写为由,不给予作公证,说是除非有法院的笔迹鉴定;但法院以没有财产纠纷为由不给鉴定。请问我该如何处理?

我国公民可以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内容真实,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是有效的。您现在的关键问题是要证明您所持遗嘱的真实性。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十七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到现场作实地调查。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组织。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从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依法收取费用。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机构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二)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三)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产;(四)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证处要求您出具笔迹鉴定是正确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做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所以,法院拒绝为您做司法鉴定也是有依据的。但是公证处要求您出具的笔迹鉴定不应只局限于法院做的鉴定结论,您也可以向公证处出具由其他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为您做的司法鉴定。应注意的是,为您出具鉴定结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是具备《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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