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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打印遗嘱仅有签名也属于有效自书遗嘱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487

科技发展无限,而超前立法不足。随着科技的进步,电脑,打印机等等电子办公设备正步入千家万户,用电脑打印书信也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若干年后,我们每个人可能是立遗嘱人,每个人又都可能是继承人,如何正确有效的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我们必须慎重思考的问题。

我国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只规定了5种遗嘱形式,近几年却有越来越多的人手持电脑打印的遗嘱诉至公堂,要求维护权益。民间及法学界对于打印的遗嘱是属于《继承法》中的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存在较大争议,更有法律学专家指出这类打印件遗嘱是属于受《民法》保护的除《继承法》规定的5种法定形式以外新兴的一种遗嘱形式,不认可打印件遗嘱的效力将有駁于时代发展与司法进步。

对于打印件遗嘱的争论,持自书遗嘱观点者认为:随着科学的发展,电脑书写已经逐步取代了笔墨书写,自己打印仅仅是一种书写的方式和工具不同而已,何况200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都已经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用电脑书写的遗嘱同样具有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持代书遗嘱观点者认为:电脑属于智能化工具,电脑书写不象亲笔手写般具有唯一性,无论是自己打印还是别人代为打印,其形式都是人在作用于“智能化”工具下的产物,“智能化的电脑”书写与他人书写实无二致。认定此“自书”成立,即可否定“亲笔”书写的形式要求。非此即彼。

对于这样的遗嘱的效力问题,同样具有争议,持“有效遗嘱”观点者认为:遵照民法的意思自治即“法不禁止即民可为”的理念,电脑打印也是一种书写方式,立遗嘱人想要用什么写就用什么写,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既然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有效,那电脑打印签名也应当有效。打印件遗嘱是属于新兴的遗嘱形式,不隶属于《继承法》中规定的5种遗嘱形式要求,且现有法律尚未有规定打印的遗嘱应当属于无效,理当有效。

持“无效遗嘱”观点者认为:遗嘱不同于合同,合同是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即开始生效,遗嘱生效的首要条件是遗嘱人已经死亡,发生纠纷后,往往是众口一词,无法还原案情经过,仅能通过“遗嘱”分辨是否出于遗嘱人本意。继承法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作严格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且合同与遗嘱的效力推定方面也有区别,合同是谁主张谁举证而推定有效的,遗嘱是按照形式要件的要求来推定无效的。打印件遗嘱因字体千遍一律,遗嘱人已不在人世,仅有签名,外人无法分辨打印的内容是否遗嘱人亲自打印,是否校阅,立遗嘱时是否有遗嘱能力,是否存在趁遗嘱人意识模糊的时候骗签,胁迫签名,或在空白纸张上先有签名后打印内容,或将打印内容覆盖涂改后打印。。。种种疑问必引起人们的重视,电脑打印,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想象中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靠不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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