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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有歧义被判无效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478

20多年前,胡某结婚。由于丈夫孙某在此前的一次婚姻中已有三个孩子,故再婚后,胡某没有再要小孩。

去年,孙某去世。因为他名下的一套房产,胡某与孙某的三个孩子发生争执。三个孩子要继承父亲留下的房子,但胡某却拿出一纸遗嘱,她表示,丈夫在这份遗嘱中已经表明,房子在他百年之后赠与胡某所有。

三个孩子看过遗嘱后表示,这份遗嘱有百余字之多,但从头至尾却只有一个句号。如果加上标点符号以后,他们对遗嘱完全可以有另一种截然不同的解释。

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最终闹上了法院。在本市再无其他住房的胡某起诉了孙某的三个孩子,要求房子归其个人所有,而三个孩子也提出反诉,其中老大要房,老二及老三则要求折价补偿。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涉诉房屋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结论为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为40万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房屋归胡某所有,同时胡某支付孙某的三个孩子每人5万元房屋折价款。

法官析案

陈闯法官: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在此需要强调的是,遗嘱必须是符合法定形式的,自书遗嘱必须意思表示明确无歧义。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即为孙某所留的遗嘱。遗嘱只在句尾有一个句号,如增加不同的标点符号,这份没有标点的遗嘱就有两种以上的不同解释。因此,根据该遗嘱无法确定胡某丈夫的真实意思表示,即该遗嘱不能作为有效遗嘱对待。在这种情况下,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中,涉诉的房屋应为胡某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首先应分出其评估价值的一半为胡某的财产,另一半20万元属于遗产,胡某及孙某的三个孩子各分得四分之一(即5万元)。胡某别无住房,又占房屋的大部分份额,因此,法院判决房屋归胡某所有,同时,胡某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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