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继承法》1985年10月1日施行以来以其在民事上的重要地位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笔者认为应该对《继承法》予以补充和完善,笔者认为应在继承法的原则中增加继承纳税这一原则,因为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出现了一批先富起来的人,这些人在改革开放中迅速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为了实现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建立和谐社会”这一目标,为了更好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稳定社会笔者认为有必要开征遗产税
(一)遗产税及其作用
遗产税,又称继承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为课征对象,向财产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说到遗产税,就不能不说赠与税(以赠送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赠与人或受赠人课征的税。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实行的一种财产税。征收赠与税,目的是防止财产所有人生前利用赠与的方式以逃避死后应纳的遗产税。通常多与遗产税同时实行。),通常认为,遗产税是主税,赠与税是辅税,两者配合征收。
1.遗产税的开征,是政府进行个人收入调节的重要手段之一。它们同个人所得税一样,都属于政府对个人收入的“事后调节”范围。就遗产税而言,它的征收表明:只要是合法收入,个人可以使用、处置,并受到法律保护,但要把个人财产留给后人,或赠给其他人,那就应当依法纳税。在一些国家,遗产税(或赠与税、继承税)是按累进税率征收的。
2.从意识形态来说,是对中国几千年落后传统的否定。在中国的传统意识里,总是希望把更多的财富世世代代地传给下一代;但是,这种思想意识,对社会的发展是负面的;我们应该大力提倡通过自己的努力,才能致富的一代负责一代的先进观念,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3.从国家的社会政策来看,开征遗产税有利于防止收入的过分悬殊,调节收入分配,平均社会财富,解决收入分配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避免产生剧烈的社会矛盾。这一点,笔者认为是开征遗产税最根本的原因。国家通过遗产和赠与税,实行区别税负,将拥有高额遗产者一部分财产归为社会所有,用以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社会福利事业,形成社会一种分配的良性循环。
4.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可以遏制人们对财富的贪得无厌的追求。中国现在的社会现状是,无论是企业主还是官僚,都无节制地试图扩充自己的私人财富,使社会矛盾日益激化,民众怨声载道,对和谐社会的构成,产生了极大的威胁;遗产税的实施是可以减缓、节制人们的这种追求的,从而缓和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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