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与继父郭老汉离婚后,李丽四姐弟也离郭老汉而去;得知郭老汉去世后,李丽四姐弟又赶来与郭老汉的抚养人郭某争起了继承权。6月27日,河南省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李丽等四名原告曾对继父郭老汉有不敬之行为,判决遗产应当归被告郭某所有,驳回了原告李丽四姐弟的诉讼请求。
1988年1月10日,李丽四姐弟的母亲李氏与郭老汉登记结婚。1998年1月21日,李氏与郭老汉离婚。离婚时, 根据法院的裁定,李氏分得共同财产中的小榨油机(带电动机)一部,脱壳机一台,木床一张和3百多斤粮食等,其余财产及郭老汉的婚前财产归郭老汉所有。
1998年5月,郭老汉生病去世。郭某作为郭老汉的家族和扶养人,根据郭老汉的遗嘱,将村民组颁发给郭老汉的宅基地使用证领走,并将郭老汉的平房三间、厨房一间、院落及大门占据。然而,李丽四姐弟不同意,他们认为自己曾与郭老汉共同生活了十年,与郭老汉已形成继子女与继父的关系,因此,郭老汉的平房三间、厨房一间、院落及大门应归他们继承。
法院审理查明,李丽等四原告在其母亲李氏与郭老汉结婚期间,有对继父郭老汉不敬之行为,且离婚后也没有与郭老汉一起生活,没有证据证明四原告对郭老汉尽了赡养义务。因此,四原告对郭老汉的遗产没有继承权。而被告郭某与郭老汉的遗赠扶养关系成立,遗产应当归被告所有,故判决驳回原告李丽四姐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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