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办理了一件涉及继子女继承权的公证,由此引发思考。笔者办理的这件继承权公证如下:被继承人张某生前共有二次婚姻,前妻死亡后约二年,于二00六年四月与李某再婚。张某与前妻生育一子,再婚后与李某未生育子女。李某与其前夫有一子梁某,李某再婚时梁某只有十二岁。张某于二○○六年七月因病死亡。张某生前无遗嘱。张某的母亲已在张某年幼时死亡,其父亲于二00七年三月死亡。张某与李某共有一套房产。张某有一弟弟,张某的父亲在银行有一定数额存款。在公证处,李某陈述:我与张某再婚后,梁某和张某的父亲即随其和张某共同生活,李某的二位邻居均证明梁某和张某的父亲是随李某、张某共同生活,梁某的上学、生活日产支出由李某、张某承担。现在,李某自愿放弃继承权。
在我们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继承公证事项。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上述公证被继承人无遗嘱涉及法定继承和代位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进赡养义务的继承问题、继子女继承和继子女的代位继承等问题。继子女在现代社会十分常见,由于父母一方离婚或死亡,双方或一方再行结婚,子女同其生母或生父再婚后的夫或妻即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涉及到继子女有无继承权和继子女代位继承的重要问题,笔者谈一下继子女的继承权和代位继承的相关问题。
一、办理上述公证事项时要明确什么是继子女
继子女——通常指配偶一方对他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称为继子女。以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形成扶养为依据,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一种是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是直系姻亲关系。我们工作中要注意的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是区分继父母子女之间有无权利义务的依据。如何认定抚养教育关系,笔者认为:首先以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用;其次是继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定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二、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间关系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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