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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的继承权案例分析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25

【案情】

甲10岁时,父母离婚,甲随其母李兰生活。1年后,李兰再婚,继父王刚与李兰共同照顾甲的生活。王刚与李兰婚后生一子王乙。后王刚去世,留有遗产若干,未立遗嘱。甲要求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继父王刚的遗产,遭到王乙的反对。甲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王刚的遗产。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属一起继子女要求继承继父财产而引起纠纷的案件。主要涉及到我国《继承法》中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

依据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子女可以被区分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婚生子女,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法定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养子女,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当作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而产生的一种法律拟制的子女;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依据该条规定,只要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不论这种抚养关系是相互的还是单向的,继子女都能取得对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该案中,甲母亲李兰在甲10岁时,改嫁给王刚,此时甲尚未成年,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甲母和甲的生父都有抚养甲的义务。从上述案情中可知,由于甲随李兰一起与王刚生活,李兰扶养甲的行为,是与王刚共同实施的,因此,基于王刚这种事实上的扶养行为,我们能够认定王刚和甲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甲有权利作为继子继承继父王刚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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