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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继承权
发表时间:2012-07-12 浏览次数:337

基本案情:

原告任某之母与沈某于2000年结婚,当时年仅12岁的任某遂与母亲一起迁入沈某家中,双组成再婚家庭,沈某有一子沈小某当时15岁。2008年6月沈某因病去世,沈某去世后,沈小某主张对财产进行分割,但其认为任某与沈某间没有血缘关系,任某不应享有继承权。双方协商未果,任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继承沈某的财产。

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任某之母与沈某再婚后,任某一直与母亲和继父共同生活,其后还于2002年将自己的户口迁入沈家,户籍登记显示双方为父女关系,且双方共同生活长达9年。共同生活期间任某与沈某始终以父女相称,两人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任某应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法有权继承沈某的遗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任某与沈某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任某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法有权继承沈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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