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大爷和老伴都快80岁了,他俩有一儿一女。最近几年,由于年老多病,两人生活已不能自理,多亏女儿和女婿经常回来照顾他们,还出钱为他们请了保姆做饭、搞家务。老两口生病住院时,女儿女婿轮流值班,精心护理。自己的儿子虽然经济条件不错,可对老两口从来不管不问,一点赡养义务也不尽,多次劝说也无动于衷。看到儿子如此绝情,汪大爷和老伴伤心生气之余,打算立下遗嘱取消儿子的继承权,把财产都留给女儿,但是不知道这样做法律是否认可?
汪大爷和老伴想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取消儿子的继承权,法律是允许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从这项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保护老年人依法根据自己的意愿对个人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包括在生前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对于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能干涉。
另外,《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继承是公民生前按法律规定处分遗产的方式之一,这项法律规定明确了公民可以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依照自己的意愿立下遗嘱确定其遗产由谁继承,为老年人充分行使其个人财产所有权以实现老有所养的最终愿望提供了一种法律上的有效保证,有利于晚辈更好地履行赡养义务。由于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虽然子女同属第一法定继承人,但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于不尽赡养义务的不孝之子,老人可以通过立遗嘱不准其继承遗产,取消其法定继承权。因为立遗嘱是被继承人处分其个人财产的单方面法律行为,无需征得继承人的同意,只要所立遗嘱是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遗嘱就具有法律效力。
汪大爷的儿子是具有赡养能力的成年人,却不履行赡养义务,因此,汪大爷取消他的继承权是合法的。不过,为了慎重起见,免得以后节外生枝,汪大爷最好进行遗嘱公证,因为遗嘱公证是效力最高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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